大理市勻加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判退還貨款475498元并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原告云南龐川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龐川公司)與被告大理市勻加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勻加速公司)、韓x、楊x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龐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文麗,被告勻加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韓x、被告楊x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龐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貨款475498元;2.判令被告承擔違約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勻加速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簽訂《區域代理合同》,由被告勻加速公司授權原告云南省區域銷售“天下漢果清潤飲料”總代理的權限,并授權為該區域的獨家代理,代理期限15年,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32年12月30日止,雙方約定簽訂協議之日起三日內,原告應當支付60萬元貨款,其中50萬元為貨款,10萬元為保證金,并約定供貨價為“天下漢果清潤飲料”每罐2.8元,原告享有買100送3的政策。合同簽訂后,被告韓x要求原告將貨款支付給被告楊x雯(韓x妻子)的賬戶,原告按照要求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告楊x雯的賬戶支付貨款60萬元,而被告勻加速公司僅向原告交付價值124502元的貨物,之后再未轉交任何貨物,經原告催促也一直未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經原告多方了解才得知“天下漢果清潤飲料”的生產商早已沒有繼續生產該種飲料。經各方對貨款進行對賬,被告曾多次表示愿意退還貨款解除合同,但至今未退還原告貨款475498元。被告勻加速公司、韓x、楊x雯辯稱,被告尚欠原告貨款屬實。但被告未向原告供貨的原因是原告未達到被告要求的銷售量。當事人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6日,被告勻加速公司(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區域代理合同》,合同約定:經雙方確認,甲方的“天下漢果清潤飲料”具有廣闊的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甲方授權乙方為云南省區域的銷售總代理,由乙方全權負責該區域的銷售和售后服務以及宣傳工作,并授權為該區域獨家代理。代理期限為15年,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32年12月30日止;按甲方需求,乙方須先打款后發貨。簽訂協議后三日內,甲方收到乙方貨款60萬元,此協議即生效,其中50萬元作為貨款,10萬元作為保證金,此保證金在乙方不違反協議所列相關條款前提下兩年后沖抵貨款,依次退還乙方。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告勻加速公司支付了60萬元,但被告勻加速公司僅向原告發貨24罐裝1025件、12罐裝1770件,金額共計124502元的飲料后,未繼續提供貨物亦未按約退還貨款。2020年4月21日,原告與被告勻加速公司簽署《解除<區域代理合同>協議書》,載明:“甲、乙雙方在平等協商,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本于誠信,達成如下協議:一、甲、乙雙方于2017年12月26日簽訂的《區域代理合同》,原合同有效期限至2032年12月30日,現因原《區域代理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原《區域代理合同》中約定的甲、乙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終止,雙方互不承擔因原《區域代理合同》而產生的違約責任。二、現經雙方對賬確認,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按原《區域代理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貨款共計60萬元,甲方向乙方發貨數量為24罐裝1025件,12件罐裝1770件,金額共計124502元,故還需退還貨款475498元。三、甲方應于2020年5月5日前退還乙方多支付的貨款475498元至乙方提供的賬戶,如未按時退還全部貨款,甲方在退還全額貨款的同時還應承擔10萬元的違約金。”此后,被告未按協議約定向原告退還貨款475498元。另查明,被告勻加速公司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被告韓x系其法定代表人、股東,注冊資本為500萬元。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勻加速公司簽訂的《區域代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義務。原告按約支付貨款60萬元,被告勻加速公司僅向原告提供價值124502元的貨物后未按約定繼續向原告發貨亦未退還貨款,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勻加速公司退還貨款475498元的訴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雙方于2020年4月21日簽署的《解除<區域代理合同>協議書》已確認雙方簽訂的《區域代理合同》終止并對合同終止后各自的權利義務作出安排,符合法律規定,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按約履行,故原告主張違約金10萬元的訴請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勻加速公司系自然人獨資公司,被告韓x作為該公司唯一股東,沒有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故原告要求被告韓x對被告勻加速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楊x雯承擔上述債務,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大理市勻加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云南龐川商貿有限公司退還貨款475498元并支付違約金10萬元;二、被告韓x對被告大理市勻加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云南龐川商貿有限公司對被告楊x雯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