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共享經濟為幌子拉人頭搞傳銷 宜春一男子獲刑五年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判處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章某與湯某、程某三人,經他人介紹了解到“新源共享經濟”項目,并與四川新源共享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長唐某(另案處理)簽署了代理合同,由新源公司授權被告人章某成為宜春地區的代理商。回到宜春后,被告人章某便開始著手成立宜春新源公司,被告人章某擔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湯某、程某二人離開公司后,由被告人章某一人管理該公司。
經查,“新源共享經濟”組織創建房產、建材、租賃等產業中心,通過發展會員,按11.7%的比例投入資金,享有100%的配資金額的模式,非法開展傳銷活動。
案發后,經重慶市科信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章某代理的傳銷組織層級共9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65人,總下線會員數共有574個,非法獲利12.9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以“11.7模式”發展會員,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破壞了社會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章某辯稱,宜春新源公司是一個服務機構,他沒有組織、領導、參與過傳銷活動,沒有上下線,沒有做任何宣傳,也沒有任何人指證其有引誘、發展成員等行為,他只是總公司在宜春的建材代理,人數不是他公司發展的,而是總公司根據行政區域劃分到他這里的,他公司發展的人數不足20人;他被總公司欺騙,也是受害者,起訴書指控他非法獲利12.92萬元,是他們向會員提供服務,得到的傭金,與傳銷完全不同,他自己沒有得一分錢;他個人沒有注冊任何賬戶,所有的賬號都是公司注冊,他是作為法人代表公司出庭,其即使要承擔法律責任,也應該是承擔法人的責任,而不是所有的責任。
結合“新源共享經濟”的經營模式,及相關司法鑒定意見書,章某的行為已完全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且屬情節嚴重。故對上述辯解均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章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性,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