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1100余人!涉案3793余萬!晉城傳銷案告破!
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陽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2012年11月23日至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陽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陽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本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初,伊某某(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租用河南省鄭州**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網絡服務器,搭建“卓訓網”。2013年8月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注冊成立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投資項目,掩飾真實獲利來源,利用卓訓網先后運營“1+6”模式、三級提成、二級提成等傳銷模式。以提供“互聯網+智慧教育”服務活動為名,拉人頭發展下線,要求加入者繳納3000至24000元不等的入門費用,分別獲得卓訓網普卡、金卡、鉆卡和VIP卡會員資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收取的會費作為返利依據,并將會員管理層級由低到高分為:主管、**、總監和董事等不同角色,直接和間接推薦均可獲得新會員注冊費不同比例的推薦獎勵、管理獎勵和代理提成。
2013年初,呂某某(已提起公訴)經伊某某介紹注冊為卓訓網會員后,直接、間接發展侯某甲、崔某某、侯某乙、史某某、王某甲、茹某甲、王某甲、曹某甲等人(已提起公訴)加入卓訓網。受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指使,呂某某、侯某甲、崔某某、史某某于2015年4月在陽城縣縣城設立卓訓代理服務中心發展卓訓網會員。2017年4月,呂某某、崔某某、史某某等人成立晉城子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18年5月,崔某某、史某某、茹某甲、王某甲、被告人郭某甲等人從子訓公司析出,成立山西**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甲任**。呂某某等人通過公司化運作,管理線下23個縣級代理中心,依托卓訓網,引誘陽城縣及周邊地區人員加入,形成20個層級上下推薦關系,共發展會員1100余人,涉案金額37935000元。
其中,被告人郭某甲經王某甲介紹,于2016年8月7日注冊成為“卓訓教育”傳銷組織會員,后為牟取非法利益,該利用卓訓網,以提供“互聯網+智慧教育”服務活動為名,直接或間接發展茹某乙、郭某乙、衛某某、李某某等人加入卓訓網。經鑒定,截至2018年12月5日,郭某甲發展下線14級99人,獲利39592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呂某某、崔某某、王某甲、茹某乙、郭某乙、衛某某、李某某等人證言;
4.被告人郭某甲供述和辯解;
5.司法鑒定意見書;
6.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
7.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甲以推銷服務為名,要求加入者以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繳納費用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被告人郭某甲與已經提起公訴的呂某某等九人屬共同犯罪,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郭某甲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