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之路”傳銷案 一名骨干被判三年 曾參與多個網絡傳銷組織
4月20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贛州市崇義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公司上市的旗號,以銷售華爾街之路股權、原始股、優先股為名實施傳銷詐騙活動,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參與多個網絡傳銷、詐騙組織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被告人吳某霞的供述,2018年12月28日左右,吳某霞被一個微信朋友拉進了一個關于華爾街股權投資的微信群,群里宣傳華爾街項目通過了證監會的審核,投資該項目5000元可獲得4999的原始股,推薦他人購買一單可以得800元推薦獎,從2019年3月1日起,有了扶貧點位購買模式,購買原始股的人推薦2人,每人出5000元,推薦人的4999股原始股升級為優先股,可以得1000元推薦獎;對對碰模式是推薦2人,被推薦人每人交5000元,推薦人交給公司4500元可以獲得550元。吳玉霞覺得該項目很好就在微信群里向他人推薦分享。
2017年至今,吳某霞還參與了四川智天股權、磚石皇冠物聯網、云數貿、民族資產解凍、亞元數字貨幣、中銷物聯網平臺等項目。
幾個平臺均系傳銷,詐騙組織,多個地方法院均有相關判刑案例。
證人湯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湯某和林有源因為“云數貿”項目(關于五行幣的群)認識并留了微信,2008年11月湯某在一個微信群內發現了華爾街之路的報單模板,知道了華爾街之路的發起人是林有源。銷售華爾街之路優先股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派息分紅,第二種是扶貧點位,第三種是申請報單中心首長。
證人高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10月,“建業聯盟”與“云數貿”被公安機關打掉沒多久,高某加入了“華爾街之路”和“互聯網凈土”的微信群,群里面昵稱為“邊城浪子”(名叫林有源)的人在群里給大家洗腦,并稱“建業聯盟”和“云數貿”投的錢已經全部投資海外在為上市作準備。
經審理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吳某霞經人介紹通過微信參加了“華爾街之路”的網絡傳銷組織,該組織采取“拉人頭”的方式不斷發展下線,加入者需繳納5000元從而獲得4999股“華爾街”原始股并參與“分紅”,再以將原始股升級為優先股從而優先“分紅”的名義,要求原始股“股東”繼續發展兩名下線參與,依次類推層層發展,建立起以2的幾何倍數遞增的上下級網絡關系,并以其傘下參與傳銷活動的人數和繳納的傳銷資金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從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謀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吳某霞參與“華爾街之路”的傳銷組織后,通過微信發展了胡某1、華某、郜某、楊某1等人為其下線,上述人員又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其中胡某1在崇義縣發展了劉某1、劉某3、賴某2等多人參與“華爾街之路”傳銷活動。吳某霞在達到“一局”級別后成立報單中心,每上報一單可獲得返利500元。隨著下線人員的滾動增長,吳某霞傘下參與傳銷活動的人數在30人以上,層級超過3級。
經審計,吳某霞收取“華爾街之路”項目資金共計1022605.42元,獲得返利共計620637.83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霞組織、領導以“華爾街之路”股權投資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吳某霞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