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葉經銷商“維權”失敗:靠能力贏得的豪車獎勵,可能并不屬于你!
以豪車、旅游作為業績達標獎勵,贈送給績優經銷商,是行業里大多數企業常用的激勵市場方式。眾多經銷商也為了擁有豪車這一目標,千辛萬苦為企業創造收益。但是最近公布的一則法律文書卻給經銷商們提了個醒,那就是拼命贏得的豪車獎勵,可能并不屬于你!
4月9日,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則倪某發與蘇州綠葉日用品有限公司、格上租賃有限公司的合同糾紛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2016年,倪先生通過注冊成為綠葉公司的直銷員,在綠葉公司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倪先生開始向社會推廣綠葉公司的產品,并依據綠葉公司制定的營銷分配方式獲取推廣報酬。因倪先生業務突出,綠葉公司曾多次給予其獎勵,獎勵包括旅游、獎金、車輛等。但獎勵的上述奔馳車輛,綠葉公司雖已交付其使用,但至今仍未將所有權過戶至倪先生名下。倪先生多次要求將該車輛過戶至自己名下,均被綠葉公司拒絕。現該車輛登記在租賃方格上公司名下。倪先生認為綠葉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上訴至法院。
對此,綠葉公司辯稱,自己為了鼓勵品牌經銷商在未來更好地開拓市場,在2018年1月與倪先生簽訂了《經銷商用車協議書》,將案涉車輛三年使用權交予倪先生使用,在該三年內所有權仍歸屬綠葉公司,待三年期滿后過戶給原告。但同時根據協議約定,倪先生應當遵守綠葉公司制定的規則,將車輛用于未來的銷售市場工作中,不得出現轉讓、轉租或其他以營利為目的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若出現上述行為,一經發現,立即收回使用的車輛,并取消其資格。根據此約定,倪先生在租賃期內已不再經營綠葉事業,甚至從事與綠葉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綠葉公司有權收回該車輛,并不退回倪先生任何費用。綠葉公司得知,倪先生在三年試用期內已不再從事綠葉公司的直銷經銷工作,且同時原告還在從事與被告綠葉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事業,根據協議約定,綠葉公司有權拒絕將車輛過戶至倪先生名下,并要求其返還車輛。
法院查明,2017年2月1日,倪先生取得綠葉公司發放的《綠葉直銷員證》,因倪先生業績較好,被告綠葉公司(甲方)與原告倪先生(乙方)簽訂了一份《經銷商用車協議書》,約定甲方為2017年度業績優秀的經銷商更好的開發市場,對2017年度業績達到公司要求的經銷商給予奔馳C200L汽車使用權3年,三年期滿后可過戶給乙方個人;甲方以融資租賃形式購車,租賃期限為3年,在租賃期間車輛產權歸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租賃公司所有,經甲方授權后給與乙方使用,在租賃期間車輛的使用權歸乙方,乙方有責任對車輛的安全及使用負全部責任,3年后甲方會依照相關法規將車輛過戶給乙方,租賃期限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三年租賃到期且乙方按約定繳清所有費用后,甲方應主動要求并配合第三方租賃公司將車輛過戶給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拖延車輛過戶;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規則,將車輛用于市場銷售工作中,不得出現轉讓、轉租或其他以經營為目的的不正當牟利行為,若出現上述違規行為,一經發現立即收回乙方所使用車輛并取消其資格,乙方前期所承擔的費用不予退回;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再經營甲方事業或從事與甲方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甲方有權收回該車輛并不退回乙方任何費用。雙方并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綠葉公司在甲方處蓋章,倪先生在乙方處簽字。
后來,綠葉公司將車牌號為蘇E×××××的奔馳車交付給倪先生,該車輛目前登記的所有權人為被告格上公司。2020年3月18日,被告綠葉公司委托向倪先生郵寄律師函,要求原告倪先生歸還奔馳車和保時捷車。倪先生認為合同約定的三年使用期已經屆滿,遂訴至法院要求綠葉公司及租賃公司配合完成車輛過戶手續。
但是,根據綠葉公司出示的證據顯示,倪先生的朋友圈自2019年8月開始,發布多篇“Nury蘆麗化妝品”的營銷廣告,倪先生銷售的產品與綠葉公司存在競爭關系。
法院認為,從協議內容來看,倪先生與綠葉公司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另外,倪先生在2018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期間從事了與綠葉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根據約定,綠葉公司有權收回車輛,故對倪先生要求綠葉公司返還車輛的主張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倪先生要把綠葉公司曾經獎勵給自己的豪車悉數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