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兩人參與傳銷組織 積極發展下線 不僅丟工作還被判刑
免費注冊成為會員,購物可以獲得推廣資格,推廣可以獲得高額紅利還能獲得公司期權股,青島兩名男子參與其中后,積極發展下線,兩人原本都有很好的工作,不但沒賺到錢,反而丟失工作,還因次被判刑坐牢。
1月6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網絡傳銷案,兩名被告人參與“共享技能”網絡傳銷組織,積極發展下線,一審判處兩名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宣判后,馬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查明:2015年,廖某保(已判刑)成立安徽跑男科技有限公司并開始做大拿私活項目。2017年,廖某保、劉某(已判刑)、劉某金(已判刑)、葉某冬(已判刑)、余某志(另案處理)等經多次商議,決定將“大拿私活項目”更名為“共享技能項目”。
2018年5月份,被告人付某某、馬某某加入“共享技能”非法傳銷組織,該組織采取免費注冊會員后,要求會員在指定地點(合肥小蝌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購物以獲得推廣獲利資格和期權股的方式收取會員費用,以直接推薦獎勵(300元,平臺扣除10%得270元)和見點推薦獎勵(66元,見點獎勵2至10層)的獎金制度推廣。
被告人馬某某會員賬號處于第17層,有下級層級20層,下級會員1110人,其中直接下級會員29人,間接下級會員1081人,下級中有效會員共1007人。被告人馬某某共獲得獎勵403次,累計獲得獎勵金額66,952.00元。其中,直接推薦下級29人,共獲得直推獎勵30次(有1次為下級續充推薦獎勵),累計金額26,656.00元;獲得見點獎勵373次,累計金額40,296.00元。被告人馬某某在平臺上的提現總金額為60,649.00元。
一審宣判后,馬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人馬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馬某某只是一般參與者,不屬于組織者、領導者,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查,馬某某的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及在案書證等證據證實,馬某某加入“共享技能”非法傳銷組織后,以高額收益為誘餌,通過微信、口口相傳等方式積極宣傳“共享技能”業務,不斷發展會員,并按照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對該傳銷組織的擴大起關鍵作用,其行為符合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原審定性準確。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馬某某、原審被告人付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