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曲國家“區塊鏈”政策 “貝殼國際”網絡傳銷案宣判
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并非真正基于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12月2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貝殼國際”網絡傳銷案的判決書。鷹鑒在該判決書上看到,被告人陸某某為了牟利,參與“貝殼國際”平臺傳銷活動,先后發展下線會員3788名,因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貝殼國際”平臺系由石振海、丁偉、王軍(均已判決)等人創立,通過在全國多地組織培訓、考察、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進行傳銷宣傳。
石振海等人在宣傳過程中歪曲國家“區塊鏈”政策,宣稱“貝殼國際”平臺為全球用戶提供數字資產交易和資產配置服務,會員可以通過持幣增值、持幣挖礦、多元挖礦三種模式享受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
該平臺要求下線必須通過上線邀請碼加入,并購買平臺自主發行、無實際價值的SC、BK等虛擬數字貨幣,引導會員通過拉人頭的方式獲取平臺獎勵資金。平臺本身并無實際經營,獎勵資金全部來源于下線會員的投入。
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形成上下級層級關系,每一會員直推會員數量沒有限制,下線會員可以繼續向下直推,發展無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會員數量和資金投入額作為返利依據。
被告人陸某某以牟利為目的,于2018年底參與“貝殼國際”平臺的傳銷活動,發展張某、嚴某某、鮮某某等人為下線會員。經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陸某某發展的下級賬號共分10層,直接下級賬號32個,所有下級賬號共3788個。
本院認為,陸某某伙同他人,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予處罰。
最終,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鷹鑒提醒廣大群眾,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對各類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應當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