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交易取證難 買賣雙方需謹慎
近年來,隨著微信的快速發展,微信銷售日益活躍,不少人加入了微商行列,但是一些微商也成為一些不法分子下手的目標。日前,正陽法院審結一起微商買賣合同關系糾紛案,判決王某向張某退還貨款2.73萬元。
張某與王某雙方通過微信進行磋商達成化妝品買賣交易,并經微信支付和支付寶等支付平臺進行貨款往來。經過幾次小額現金的交易,張某看王某“誠實守信”,今年8月,張某向王某支付一筆價值2.73萬元的貨款,張某付款后王某未交付貨物,張某再聯系王某,王某已聯系不上。張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歸還貨款。
經審查,由于張某與王某并未通過正規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而是私下通過微信等聊天軟件進行磋商交易,王某身份真實性無法核實,微信聊天內容中王某自行提供的身份信息與微信賬戶、支付寶賬戶登記信息難以核驗一致性,王某能否作為本案被告的主體地位存疑。
在訴訟過程中,張某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王某微信賬戶、微信支付賬戶、支付寶賬戶實名登記信息及相關交易流水等證據,在法定時限內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案件主辦法官依當事人申請輾轉千里前往網絡服務運營商所在地廣州依法取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調查證據表明,交易雙方微信賬戶、微信支付賬戶、支付寶賬戶實名登記信息與張某、王某身份信息一致,交易流水有關交易每筆金額、時間點及備注的信息與微信聊天記錄一致。各組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認定張某與王某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及王某欠款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作為電子商務市場的參與者,普通大眾在買賣交易中需要謹慎防范各類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首先,應選擇正規合法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其次,要及時固定證據,發生糾紛應及時提取交易單號、商品名稱、數量、金額與雙方原始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有郵寄收發商品的要對商品進行拍照,留存快遞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