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直銷為名銷售“彤云鶴”保健品 新沂一男子先后發展100余人獲刑
10月2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參加“538工程”(又名“連鎖經營”為名,要求新會員購買“彤云鶴”保健品的方式加入該傳銷組織。
被告人何某文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先后在新沂市草橋鎮、瓦窯鎮、棋盤鎮、港頭鎮等地組織發展下線人員共計100余人,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
2009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何某文與段某玉、周某法、袁某明、房某俠、王某珍等人(均已被判刑)相互結伙,在四川省德陽市、成都市溫江區等地以參加“538工程”(又名“連鎖經營”,即通過購買產品進行晉級,最終可獲利538萬元)為名,采用“五級三階制”方式,即五個級別: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高級銷售員,三個晉升階段為:業務員、組長、主任為一個晉升階段,主任晉升經理為一個晉升階段,經理晉升高級銷售員為一個晉升階段,要求新會員需購買“彤云鶴”保健品,并按照“五級三階制”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成為上下線關系,以發展人員可獲得返利,同時不斷晉升級別,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先后在新沂市草橋鎮、瓦窯鎮、棋盤鎮、港頭鎮等地組織發展下線人員共計100余人,層級已達三級30人以上,嚴重擾亂了經濟與社會秩序。
被告人何某文經王某珍介紹加入該組織,后直接發展下線何某、李某甲、仲某等人,該三人又分別發展30余人。被告人何某文在該組織中還從事帶領團隊人員外出學習、講解產品、幫助上線發工資等事務。
被告人何某文于2019年8月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到案后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何某文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何某文與他人結伙,參加“538項目”傳銷組織,作為團隊的領導者,以直銷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取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下線會員獲取返利,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共同犯罪,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鑒于被告人何某文系從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主動退贓等情節,經社區矯正部門調查評估認為,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決被告人何某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何某文在公安機關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