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貢酒打假卻遇供應鏈質疑,被告稱經銷商業務員私自換酒
財經網產經訊 打擊假酒或許是酒企法務部門最繁忙的任務之一,但假酒從何而來,是否可能來自特約經銷商的“私自調換”,卻是讓消費者對渠道信任度降低的事件。
近日,財經網產經由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江蘇省張家港市的一家副食店經營者周云英,因銷售假冒38%vol的“古井貢酒歲月經典10”白酒,被控侵害古井貢酒商標權的案件已于上月初宣判。雖然判決書最后認定當事人能查實的已售侵權古井貢酒貨值,與經營場所和倉庫中剩余13瓶侵權古井貢酒的違法經營額合計僅有3450元。但這起案件中的假酒來源爭議卻引人關注。
根據(2020)蘇0582民初4266號判決書披露,被告周云英方辯稱,張家港市合盛發貿易有限公司是古井公司在張家港市的代理商,王彥兵是該公司在錦豐片區的業務員。周云英作為副食店經營者,與古井貢酒相關的送貨、收款、陳列合同家宴的贈品、費用報銷都由王彥兵代理。
2018年6月左右,周云英接到永康藥店老板女兒升學宴。周云英將酒送至永康藥店指定的送貨位置,并將位置、時間、辦酒理由通知王彥兵。辦酒當天,王彥兵在辦酒之前到場,以酒店版和商超版為由調換了白酒。調換酒的時候王彥兵和永康藥店老板同時在場。宴會結束后永康藥店老板將王彥兵調換后用剩的白酒退回了周云英,由此被發現。
被告周云英方面認為,王彥兵在沒有通知周云英的情況下私自調換了古井貢酒。由此看出合盛發公司對酒的鏈路管理存在漏洞。其認為,王彥兵利用職務之便以假換真的次數可能也不止一次。周云英是合盛發公司的終端網點,也應該由合盛發公司組織學習,告知鑒別方式方法,但合盛發公司沒有重視,導致周云英受到了不應有的損失。
而判決書中,法院表示,經審理查明,張家港市合盛發貿易有限公司確實是古井貢公司在張家港的特約經銷商。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周云英于2017年12月10日從合盛發公司購進100箱38°700ml古井十年陳(商超),并獲贈12.5箱古井貢酒,以及2736元供貨會現金獎。不過,合盛發公司從2017年12月10日后未向當事人供應過此型號的古井貢酒。
但2018年11月,古井貢公司市場維權鑒定人員在周云英處購買了1箱內裝6瓶古井貢酒。而經鑒定,其外箱、盒子、鉚釘、瓶子為二次回收利用,與古井貢公司產品不相符。當年12月,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古井貢公司舉報,對周云英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另發現13瓶古井貢酒,皆被認定系二次回收包裝材料造假。
值得注意的是,被鑒定是假酒的前述13瓶酒中,有一瓶的生產日期為2017年2月14日。換言之,理論上判斷,至少該瓶酒的外包裝,是在被告2017年12月從特約經銷商合盛發處購買之前生產。
但該瓶假酒究竟是否就是被告當初從合盛發公司進的貨,亦或是這家特約經銷商的工作人員“私自調換”后剩余的貨。判決書中僅提到,被告無法證明上述19瓶古井貢酒的合法來源。
財經網產經據此詢問古井貢酒方面,被告所提的經銷商業務員“私自換酒”一事,古井貢酒后續有無調查核實、并提出相應的經銷商供應管理要求。被告從特約經銷商處購買的100箱酒,又是否確認全為真品。但截至發稿,并未獲得回復。
也許,從終端“截獲”假酒只是最后一道防線,厘清假酒來源、規范經銷商鏈路管理才是維護正品流通秩序更基礎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