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男子以推銷“黑茶”為名開展傳銷活動 發展131人獲刑
8月18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該傳銷組織以推銷“黑茶”為名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劉某春在萬州等地發展9級下線會員共計131人,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17年9月18日,陳某(已判刑)等人在湖北省宜都市注冊成立“中聯巴蜀公司”,在互聯網開設網絡平臺,通過下載平臺手機APP、電腦PC端及登錄網址、認購500元至40000元不等的巴蜀黑茶,獲得加入和發展人員的資格,形成層級關系,并設立“靜態收益”、“動態收益”的計酬模式,以發展人員數量計酬返利,從事傳銷活動。
謝正軍/圖
2017年9月,被告人劉某春在郭某(已判刑)的推薦下,到“中聯巴蜀公司”考察。同年10月6日,被告人劉某春注冊成為“中聯巴蜀公司”市場二部會員。期間,被告人劉某春又邀約謝某、喻某等人加入,組建萬州會員微信群,并組織下線人員到宜都市考察,推廣發展新會員。
截止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劉某春在萬州等地發展9級下線會員共計131人,團隊充值業績為1315600元,三級會員可提成金額為65935.57元,實際提現37000元。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劉某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萬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春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劉某春的犯罪事實和其自愿認罪認罰的情節,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告人劉某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對被告人劉某春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7000元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