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仁富硒”原始股實為“忽悠”款項流向個人賬戶 涉嫌非法集資
直銷快訊: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在我國呈現出一種新的動向,一些企業打著合法經營的旗號巧立名目,在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的社會不特點人群中,利用其求財心切的心態公開募集資金,包裝投資項目承諾一年還本付息、公開兜售原始股鼓勵發展下線……這些到底是股權投資還是非法集資?
日前,不少市民來電來郵投訴反映,康仁富硒(205493)正在利用硒鋅寶飲料原始股投資大肆吸納資金,而且所有投資款均打人到法定代表人顏振清的個人賬戶,已有不少老年入上當受騙。
據查詢獲悉,沙灣康仁富硒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2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顏振清,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食品(以許可證為準)生產、銷售;倉儲服務;農作物、蔬菜、食用菌、園藝作物、水果種植、銷售;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業務;有機肥生產、銷售;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等。而康仁富硒由一系列公司組成,主要關聯體為北京康仁富硒國際中醫藥研究院、新疆康仁生態開放有限公司、沙灣康仁富硒食品有限公司、陜西康仁富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以股權投資為載體進行投資理財。該公司的原始股投資是三萬元起投,一萬塊錢100股。投資后可以享受產品代銷權(有20%的利潤) 、固定分紅24%的年利率、有股權證、生日禮以及階段性獎勵。
在該公司“股權投資委托協議中”中,第一條明確寫到: 第一條 硒鋅寶飲料原始股權認購,股權期限,收益。1、硒鋅寶飲料原始股權認購,本次擬增 9999 方股,增發價格為認購當日的實際股價。2.乙方已充分了解項目方的相關信息,認可項目方方式上市計劃及1PO前的所有融資計劃,自原出領認購本次定向增發股權,3、股權期限:陸個月,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0月21日止,股權期限屆滿,甲方承諾回購。4、甲方承諾從協議簽署日起,連續陸個月進行公司收益分紅,優先保證本次投資進入公司股東,不低于(24%的年化收益。
其中,最重要的是24%的年利率。康仁富硒承諾,如果一年內公司沒有上市,一年到期返本付息24%的年利率;如果一年內公司上市了,那么依舊可以返本付息拿到24%年利率,續投就開始享受上市分紅。康仁富硒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投資人所投資金未能進入第三方監管賬戶、在一定時間內給予回報的方式面向不定向公眾吸收資金,已經涉嫌非法集資。
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金融律師,知名財經法律評論員劉興成認為“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向‘不特定人群’售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股權投資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是指企業(或者個人)購買的其他企業(準備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于其他單位 ,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然而,在現實經濟活動中,不法分子往往通過打擦邊球或混淆概念,以股權投資之名干著非法集資的勾當。
當前“原始股騙局”層出不窮,甚至各種傳銷組織也假借原始股之名行騙,大多都故意混淆了“股權交易中心”與“股交所”,而投資者只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承擔新三板交易結算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這三個公開市場買賣股票,才屬于法律保護范圍,除此之外的其他交易市場掛牌并不等同于上市,而這些掛牌企業拋售的所謂“原始股”,屬于私下轉讓,也不受法律保護。
- 康仁富硒,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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