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脈電信案:新型商業模式還是非法傳銷?
時隔四個月后,“國脈電信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在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再次開庭。
這起案件不僅關系到一家民營互聯網電信服務企業——杭州國脈電信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脈電信公司”)的罪與非罪,還關系到數以萬計采用類似商業模式企業的前途,更關系到20多萬中國聯通“天網卡”用戶能否繼續享受流量放心用的權益,因此備受矚目。
“多種模式銷售”與兩次延期開庭
公開資料顯示,國脈電信公司專門從事電信增值業務服務,是國內歷史最悠久的民營電信企業之一,由深耕“移動互聯網+”電信市場16年的盧小杰先生經營,其和中國聯通合作開發的產品主要有國脈全國版天網卡PLUS、浙江版天網卡和國脈天網流量包等,由于銷售價格較低,市場反響良好。
2019年1月,國脈電信公司創造了一種新的具有吸引力的商業模式:拼團模式,即三人拼團購買“天網卡”,發起人即可享受聯通流量放心用權益。后來經過探索,又創造性地發展出直接推廣、代理推廣兩種推廣模式。所謂直接推廣模式,是指個人通過其天網App免費注冊成為會員后,即可在推廣聯通天網卡和套餐時,依據銷售情況享有提成;當個人銷售5個包年流量包套餐或銷售50張“天網卡”并經培訓考核后,即可申請成為公司銷售員,按照銷售額獲得提成;當個人培養5個銷售員并經培訓考核,即可向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與某民營電信企業正式簽約成為企業代理商,按銷售額獲得提成,并根據某民營電信企業盈利情況享有業績獎勵。
2019年6月,在盧小杰正準備搭乘“5G”的快車實現國脈電信公司跨越發展之際,聊城市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以涉嫌“組織、領導非法傳銷活動罪”的名義,將他刑事立案,跨省抓捕,并扣押涉案資金1.3億元。
2020年1月20日,東昌府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由于事先公布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與實際出庭的合議庭成員不符,剛剛開庭半個小時,法庭便不得不宣布休庭,延期至2020年的2月13日,后由于疫情繼續延期至5月7日再度開庭。
“天網流量大禮包”是不是“道具產品”?
公訴方指控:2018年1月以來,國脈電信公司在銷售中國聯通公司及各級分公司給其定制的國脈天網卡時,虛構“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產品進行銷售,要求參加者交納1200~1700元不等費用,購買“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獲得加入資格成為天網會員,涉案金額達6.74億元。
公訴方認為,國脈電信公司對用戶的售價高于從中國聯通的采購價,構成對用戶的欺詐,而且存在虛假宣傳的情形,實為一種為騙取他人錢財而設計的“道具產品”。
對此,辯方拿出中國聯通與國脈電信公司推廣合作協議、中國聯通授權委托書等多項證據,證明用戶購買“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獲得的是中國聯通提供的真實的“流量無限用”的電信服務。在中國聯通系統正式上線“國脈流量放心用功能”之前,國脈電信公司已經通過直接使用流量充值、為用戶充值購買流量等方式,為用戶提供了流量免費用的真實服務。
辯方舉出多份證據認為,國脈電信公司對用戶的定價是公允的。國脈電信公司從中國聯通的采購價格以能夠發展大規模用戶群為前提,幫助中國聯通省去了營銷環節、營銷費用,這個費用必然轉為國脈電信公司來承擔,要維持單位運營、人工開支、給提供推廣勞務的用戶支付勞務報酬,這些經營成本最終體現在市場售價中。而對于終端用戶,要比較的是國脈電信公司同類電信服務產品的市場價格,是中國移動的公開售價、中國聯通的公開售價,不存在對用戶的欺詐。
辯方主張,國脈電信公司在出售“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時,已經告知用戶國家攜號轉網政策的進程以及不購買天網卡的用戶需要等攜號轉網之后實際使用流量放心用權益。而且執行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并為申請退貨的3231名用戶實際辦理了全額退款。現在攜號轉網業務落地,直接證實國脈電信公司的前期宣傳真實、產品可用,“暫未使用”和“不能使用”完全是兩個概念,不存在虛假宣傳的問題。辯方以這一切證明,“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不是“道具產品”,用戶購買“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的付出不是“人頭費”。
中國聯通電子商務中心總經理黃文良當庭陳述,2019年初就同意國脈電信公司對外銷售國脈天網卡、流量放心用權益,是由于中國聯通內部走簽約審批流程才導致簽約時間滯后。在這之前中國聯通已經為國脈電信公司提供技術支持,沒有聯通提供技術端口、技術支持,國脈電信公司不可能實現對外銷售。
辯方特別指出,本案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受害人,也沒有對中國聯通的價格體系或者電信行業的規范和秩序造成任何不利影響,至今也沒有任何代理商、用戶以及“傳銷組織”內部的人員因為受騙或損失而報案。
計酬返利是不是單純的團隊計酬?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公訴方指控:國脈電信公司按照分銷、店鋪、績效等獎勵方式進行返利的行為,類似于“收取入門費”“拉人頭”,其層級和涉及人數也符合傳銷活動的特征。國脈電信公司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一級天網會員(后變更A天網會員)通過發展和被發展的關系,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截至2019年6月20日公司后臺注冊83萬多人,形成層級59層,其中購買“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的39.7萬人。
對此,辯方認為多位證人的陳述證實,所有用戶免費注冊國脈天網APP會員就有資格推廣國脈電信公司產品,銷售一張國脈天網卡獲得報酬30元,銷售一份天網流量大禮包獲得報酬708元(后期改為500元)。免費注冊用戶、僅購買了天網卡的用戶不需要與國脈電信公司發生資金往來,不需要購買流量大禮包,就可以憑借自己的真實銷售業績獲得勞務報酬,不存在“入門費”的問題。
辯方不否認,國脈電信公司在對外銷售產品過程中,采取了團隊計酬方式,并形成了一定的銷售層次。但是,國脈電信公司不靠“拉人頭”開展經營活動。
辯方認為,國脈電信公司從一開始就規定“一個用戶只能購買一個‘天網流量大禮包’”,“天網流量大禮包”系流量無限用禮包。從這個規定的出發點就可以看出,國脈電信公司不是以發展人員的數量,而完全是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
國脈電信公司的運營模式究竟是傳銷活動,還是商業創新,最終還有待司法機關的認定。本社將繼續關注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