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公平會罰美商維瑪 涉嫌違反多層次傳銷規定
公平會委員會議通過,美商維瑪臺灣分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未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約合人民幣1.02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并附于參加契約。
公平會對維瑪公司進行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無法提出部分限制行為能力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僅于申請書上加注〝補監同〞,該公司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未于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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