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商覆滅 全國首例特大金融傳銷組織案宣判
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總部設在北京、“組織”遍布全國22個大中城市、涉案資金數千萬元的金融傳銷案件,8名傳銷人員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終審判處4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0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罰金。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涉嫌金融傳銷的犯罪案件。
2010年7月,劉蘭(在逃)在上海成立“中國特色品質營銷全民互助明明商”(以下稱“明明商”)組織,明明商以高額的回報為誘餌,抓住人們“快速發財”的心理,傳銷著“一夜暴富”的神話。截至案發時查明,僅一年的時間,明明商就在全國22個大中城市設立分支機構,發展人數逾萬人,涉案金額達數千萬元。
本案的核心人物鮑春于2010年7月加入明明商,2010年12月自封為明明商“領航人”,全面負責明明商的宣傳和發展。2011年9月鮑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抓獲后,宗紅玲成為明明商的新任領航人。丁力于2011年3月加入明明商,5月在大連成立明明商分支機構,成為大連地區領航人,負責發展大連地區的明明商組織,幫助聯系位于大連市高新區的培訓學校作為全國明明商組織在大連開會的場所,丁力于2011年8月20日被大連市公安機關抓獲,同年9月19日因金融傳銷被勞動教養一年。另據了解,大連分支機構在成立不到半年時間內即發展下線240余人,涉案金額90余萬元。
甘井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鮑春、宗紅玲等8人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引誘他人參加傳銷,并繼續發展下線,從中騙取錢財,起組織、領導作用,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4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0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罰金。鮑春、宗紅玲等8名被告人均以量刑過重等為由,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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