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激勵背后的傳銷:以買賣紅酒為幌子開展傳銷活動
“這是我們生產的上等紅酒,大家不僅可以買來享受,還可以加入我們團隊,成為代理,獲得高額分紅。”2016年至2019年,不少人通過網絡宣傳和熟人介紹,加入了某網絡平臺,李某某就是其中一位。不過,非法獲利7萬余元的李某某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嚴懲。
該網絡平臺設置了嚴格的資金獎勵制度,同時積極組織策劃各類宣傳活動,大肆發展下線會員。2016年至2019年,以陳某某、史某某(均已判決)等人為首的傳銷組織為實施傳銷犯罪活動,搭建該網絡傳銷平臺。幾年時間,該網絡平臺發展會員賬號50余萬個,總涉案金額400余億元。
李某某是趙某某(已判決)的直推下線。在對同案犯的案卷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后,檢察官發現,李某某伙同他人,以推銷商品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情節嚴重,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然而,李某某系漏犯,檢察機關遂立即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
“根據他們所宣傳的賺錢方式,只要不斷發展下線,就可以賺得不錯的收入。”李某某心動不已。在成為該網絡平臺會員后,他便開始大力推廣發展下線會員。至案發時,李某某已發展會員層數8級,推薦發展下線會員帳號近300個,非法獲利7萬余元。“起初我們也是有疑慮的,但是他們許諾的高額回報實在太有誘惑力了。”“只要發展下線就可以獲得高回報、高收益、高額分紅,我聽著像是穩賺不賠的買賣,根本沒想那么多。”為了“掙錢”,很多人被高收益迷住了雙眼。直到案發,才如夢初醒。
在案件辦理中,婁星區檢察院堅持應追盡追原則,把追贓挽損貫穿檢察辦案全過程。如在運用認罪認罰從寬政策時,注重督促引導犯罪嫌疑人主動退贓退賠。李某某到案后,經過公檢兩家共同配合開展追贓挽損工作,李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及工資等共計7萬余元。隨后,婁星區檢察院依法對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提起公訴。
“不同于正常的紅酒買賣經營活動,該網絡平臺以買賣紅酒為幌子,欺騙和引誘他人注冊成為會員,設置了極具誘惑力的獎勵制度,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層層發展下線,實際上就是獲取非法利益的網絡傳銷組織。”檢察官介紹,這一看似穩賺不賠的獲利模式隱藏著巨大的風險,一旦不再有新會員加入,其資金鏈就會斷裂,陷入傳銷圈錢的陷阱。所謂的低成本、高回報投資行為,往往意味著陷阱和騙局,廣大群眾一定要提高警惕,小心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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