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護眼飲料送原始股、搞傳銷 多人被判刑
據裁判文書網,2018年8月以來,秦某某在即墨區經營青島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期間,伙同劉某某、張某某等人,由秦某某、劉某某等人制定、設計了“新零售部門”、“千城萬店”的銷售模式并由張某某聯系濟南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制作手機app,組建了以高某、胡某、張某等人為首的“銷售”團隊,以銷售護眼飲料、口服液為名,通過購買上述產品即贈送公司原始股,采取拉人頭發展下線獲取返利,按照下線人員交納會費的數額依次升任見習主任、主任、經理、總經理、總監、董事等層級,并對達到一定層級的成員許以獎勵汽車、別墅、金表等方式領導、組織傳銷活動。
據媒體報道,有一名高女士與她的家人都參與了秦某某的項目,投了幾十萬。這個公司提供的資料稱,產品填補了國內空白,在棲霞建立了千畝產業園,面向全國招聘代理,加入的代理商可贈送公司原始股。15000塊錢3000股,2019年年底可以享受分紅,這種叫做靜態投資,還有一種動態運營模式,也就是拉人來享受碰對獎,拉人越多,碰的越多,收入越多。另外還有拓展獎,銷售業績獎等等。
最終,秦某某等人遭受到了法律的嚴懲。(2021)魯0215刑初58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秦某某不服,提出上訴。理由是:1.其公司的運作模式不是傳銷,屬于“團隊計酬”的經營模式,其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2.其不參與公司經營,公司對外聲稱公司要上市、贈送原始股等夸大或虛假宣傳的行為均是高某編造的,與其無關,其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二審法院認為,秦某某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負責全部工作,為獲取非法利益,全程參與了運作模式的制作、修改、開發和運行,對宣稱公司上市、贈送原始股為誘餌系明知,是該傳銷組織的領導者、組織者,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負責授課及管理工作。該公司運行模式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發展下線超過120人。
最終,秦某某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劉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來源:世直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