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堂:315宣傳日,對違規宣傳行為說“不”
親愛的永春堂伙伴們大家好,一年一度的315宣傳日即將到來。近年來,國家對廣告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越來越重視,相關法律法規也不斷完善,處罰力度不斷加重。所以不論是公司還是各位經銷商朋友一定要時刻注意在推廣宣傳時的措辭,不能一味追求宣傳效果而受到處罰。
雖然監管愈加嚴格,但也總有人想去挑戰底線。在往期合規課堂中我們已經科普和提醒那些宣傳中容易踩雷的詞語,今天為大家分類一下幾個不同種類產品在宣傳中需要注意的詞語。
01 保健食品廣告宣傳禁忌
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敏感違規詞:必須、絕對安全、預防疾病、堪比藥物、代替藥物、百分百有效等
鄔龍門市部發布保健食品虛假廣告宣傳案
新廣告法施行后,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獲該區鄔龍門市部違法發布保健食品虛假廣告宣傳案。當事人虛假宣稱XXX牌蜂膠等保健食品膠囊可治愈胃炎、高血壓、糖尿病、胰腺炎、腦溢血、腦梗塞、肺氣腫、坐骨神經炎及癌癥等。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五)項的規定,該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5萬元。
02 普通商品不得包含疑似醫療用語
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敏感違規詞:促進新陳代謝、減肥、清熱解毒、治療、殺菌、排毒、改善過敏、防癌抗癌等涉及疾病治療、疾病名稱的醫療用語
真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廣告違法案
2018年4月,廣東省廣州市工商局查獲廣州真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廣告違法案。當事人在網站宣傳銷售的牛初乳壓片糖果“改善腸胃道、促進生長發育、改善衰老癥狀、抑制多種病菌等一系列生理活性功能、增強體質”等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以罰款10.5萬元。
03 廣告宣傳不得使用絕對化詞語、權威性詞語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敏感違規詞:最有效、最先進、最便宜、最受喜愛、國家領導人推薦、質量免檢產品、國家級產品等
置業公司項目廣告違法案
廣西某一置業公司,在制作產業項目宣傳廣告時使用了“最繁華”、“最豐富”“最具有價值”等字樣,經市場監管部門核查,被賓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給予行政罰款40.39萬元。
咖啡公司違法宣傳案
北京某咖啡有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內使用“XXX領導人同款”的宣傳語及照片,經查處,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04 虛假內容相關詞語
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敏感違規詞:特殊產地、銷量冠軍、特效增強、純天然成分、永久萬能等
寧波某生物科技公司虛假宣傳案
浙江寧波市九XX(寧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福芝靈”飲品、“祥芝靈”飲品和“輕醒”牌枸杞根飲品三種產品,銷售中宣稱:“福芝靈”飲品、“祥芝靈”飲品是目前國內唯一的高濃縮液態靈芝產品,所含靈芝有效成分分別高達90%和80%,是真正的“原芝原液”,有抗腫瘤、抗衰老、保肝解毒、保護心血管系統、抗神經衰弱、防治糖尿病、慢性支氣管炎等作用。經查,“福芝靈”飲品和“祥芝靈”飲品實系涼茶類普通飲料,主要原料為“水、仙草、蜂蜜、γ-氨基丁酸”,產品不含靈芝成分。因虛假宣傳案被罰150萬元。
類似的案例比比皆是,未來隨著國家對消費者的保護體系愈加完善,作為經銷商的我們更要不斷提升自身的合法合規宣傳意識。借此315消費者權益日的契機,大家一定要熟悉和規避宣傳“雷區”。作為一名優秀的永春堂人,不夸張、不造假是宣傳的基本原則,只有以真心對待每一位顧客,期望的回報才會如期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