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告[2005]第100號 關于廢止外商投資轉型企業有關規定的公告[2005]第100號
國務院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經研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國內貿易局關于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資發第455號)、《關于〈關于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規定》(工商公字[2002]第31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外商投資傳銷轉型企業分支機構登記問題通知》(工商外企字[2002]第88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轉型為店鋪銷售并雇傭推銷員的原外商投資傳銷企業非雇擁推銷員分公司變更登記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13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外商投資轉型企業違規經營行為處理決定的答復》(工商公字[2003]年第6號)等關于外商投資轉型企業的規定于2006年12月1日廢止。
自2006年12月1日起,未依法獲得直銷許可,以店鋪加雇傭推銷人員(系指非企業正式雇員,通過為該企業推銷產品取得勞動報酬的人員)從事經營活動的,比照《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關于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規定查處。
商務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頒布
|